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31號
TPDV,97,審訴,31,2008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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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被   告 李月輝即穰豐棧商行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四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李月輝即穰豐棧商行邀同被告甲○○、戊○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7年6月2日起至100年6月2日 止,利息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2.20%計算,嗣後 隨原告公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 年利率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 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李月輝即穰豐棧商行僅清償部分 本息即未約履行,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其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0萬元未清償,被告甲○○、戊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 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連線作業查詢單為證,核屬 相符,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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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