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2028號
TPDV,97,審訴,2028,2008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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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鄒傑安
訴訟代理人 劉鳳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美、陳逸維
陳佳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 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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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