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鄒傑安
訴訟代理人 劉鳳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美、陳逸維、
陳佳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 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