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7年度,650號
TPDV,97,審補,650,200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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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吉蜜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
070,6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未據原告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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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蜜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