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吉蜜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
070,6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未據原告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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