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43號
原 告 巨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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