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7年度,643號
TPDV,97,審補,643,200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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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43號
  原   告 巨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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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