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14號
原 告 聖鼎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3,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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