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0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