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7年度,601號
TPDV,97,審補,601,2008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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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0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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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