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7年度,1051號
TPDV,97,審聲,1051,200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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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辰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華欽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4471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932,000元為擔保 金,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3580號辦理提存在案,茲因執行 程序業已終結,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3款之規 定,以台北古亭郵局第2878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函到後 21日內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遭退 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 函及掛號郵件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民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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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欽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