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法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查台傳即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民國 86年7月9日以(86)輔壹字第13855 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 本院登記處於86年7 月1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 79冊第28頁第2033號)。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務人員兼職規定修 改捐助暨組織章程,乃提請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 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行政院以97年7 月29日院臺榮 字第0970032302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 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章 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