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抗字,97年度,199號
TPDV,97,審抗,199,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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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抗字第199號
  抗 告 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7巷2號
  抗 告 人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180號13樓
        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抗 告 人 丁○○ 住同上
  相 對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14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
日本院97年度票字第378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 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 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 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 ,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 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於民國96 年8月31日共同簽 發面額新台幣(下同)2740萬元,付款地在台北市○○○路 ○段180號13樓,利息按年息11%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到期日97年10月27日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詎屆期 提示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就上開 金額及自提示日起算約定利息許可強制執行等情。三、抗告意旨雖稱:伊與44家債權金融機構依「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達成債務協商,相 對人卻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顯違反上開協議,同時損



及其他43家金融機構,以致伊無從遵辦,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經查,本件相對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見原裁定卷第6 頁),原裁定予以准許,形式上審查即無不 合。縱抗告人所稱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並非非訟程 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 棄,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85條 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劉坤典
法官 林麗真
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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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