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7年度,142號
TPDV,97,審建,142,200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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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建字第142號
原   告 益昌鑽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57,221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61,9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9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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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昌鑽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