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7年度,414號
TPDV,97,審司,414,2008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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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江文發即國榮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江文發國榮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榮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國榮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股東會決議及 徵得江文發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江文發 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 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人就任同意書 、保存簿冊文件一覽表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96年度司字第29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無訛。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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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文發即國榮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榮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