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7年度,324號
TPDV,97,審司,324,2008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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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324號
  聲請人 林嫦華即仕德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 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 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 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 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 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並未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 命令解散之公函、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通過 符冊之證明文件及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依前開規定,本 件呈報清算人事件要件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 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送達之翌日起10日補正前開文 件,該通知函業於同年12 月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以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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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嫦華即仕德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德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