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7年度,249號
TPDV,97,審司,249,2008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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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唐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唐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唐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 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 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業務不振擬聲請公司解散,但 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3 分之2 以上股東之出席股東臨時會 ,無法按法定程序辦理公司解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 爰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所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開會通知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經本院函詢相對人公司主 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就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意見,該處實 地稽查後,回覆並無相對人公司人員及可辨認之營業事實, 現址營業之開創數位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侑達國際有限 公司人員稱1 年來相對人公司並無人員於該址營業,有該處 97年11月24日北市商二字第09734387000 號可稽。經本院限 期通知相對人公司提出答辯,相對人逾期未提出。經審酌上 情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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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位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