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全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即 債 務人
相 對 人 旭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 債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7561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 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 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7561號准予假扣押 後,債權人業已提起訴訟,刻由本院臺北簡易庭以97年度北 調簡字第2031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 揆諸前揭說明,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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