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全聲字,97年度,125號
TPDV,97,審全聲,125,2008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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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全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皇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瑕疵減少價金請求權及不當 得利請求權,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4163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惟相對人業已於民國97年9月25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 起訴訟(本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79號),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於 ㄧ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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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