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858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韻巨幅數位影像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丁○○、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狀載丙○○與本票之發票人莊敏華不符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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