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689號
KSDV,91,重訴,689,2002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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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九號
  原   告  永大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 律師
         呂富田 律師
  被   告  永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
         賴玉山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徐美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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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大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