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九號
原 告 永大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 律師
呂富田 律師
被 告 永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
賴玉山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徐美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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