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譽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乙○○、劉靜蓉即
世和企業社、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靜蓉即世和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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