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170號
TPDV,97,司票,1170,2008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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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譽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乙○○、劉靜蓉
世和企業社、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靜蓉即世和企業社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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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譽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