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23號
TPDV,97,司促,723,200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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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詠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鈺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最新
  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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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