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詠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鈺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最新
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