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92號
TPDV,97,司促,692,200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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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我是角色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樂科技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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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樂科技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我是角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