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我是角色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樂科技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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