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22號
TPDV,97,司促,522,200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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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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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