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2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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