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橋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橋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地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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