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421號
TPDV,97,司促,3421,2008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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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橋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橋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地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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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橋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