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代 理 人 黃曉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RICH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美金陸萬壹仟壹佰
伍拾玖元,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