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199號
TPDV,97,司促,3199,200812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代 理 人 黃曉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RICH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美金陸萬壹仟壹佰
  伍拾玖元,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