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810號
TPDV,97,司促,2810,200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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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劉仲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文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永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 算
一、債務人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柯文儐曾永承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柯文儐曾永承、趙
  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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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