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劉仲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文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永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 算
一、債務人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柯文儐、曾永承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柯文儐、曾永承、趙
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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