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潤泰創新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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