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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525號
TPDV,97,司促,1525,2008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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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梁瑜祥)即魯味軒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完整正確之名稱(公司或獨資商號?),並提
  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梁瑜
  祥)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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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