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梁瑜祥)即魯味軒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完整正確之名稱(公司或獨資商號?),並提
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梁瑜
祥)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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