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甲○○為相對人或法定
代理人?)。
二、若甲○○為相對人,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三、請提出相對人宏海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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