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21號
TPDV,97,勞訴,21,20081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複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
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