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複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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