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4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原名:徐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聲請狀未附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本院於民國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 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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