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062號
TPDV,96,重訴,1062,2008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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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6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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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