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093號
TPDV,96,訴,8093,2008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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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093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祥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8093號債
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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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