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40號
原 告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簡秀如律師
丙○○○○○○○
被 告 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奕璇律師
游晴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智字第四0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權。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審查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 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志 賢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 7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198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 ,爰裁定由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5年度智字第40號損害 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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