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97年度,126號
TPDM,97,簡附民,126,200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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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   告 Lin髮型美容沙龍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被   告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瑞
被   告 乙○○
           樓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5009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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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Lin髮型美容沙龍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