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919號
KSDV,91,訴,2919,200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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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九一九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陳述略稱:被告固鑫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固鑫鋼公司)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自九 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止,分二十四期,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並隨該存款利率調整計算,逾 期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七五,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固鑫 鋼公司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計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本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戊○○丙○○為上開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證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表、 放款債務明細查詢單各一份及借款撥貸書、單筆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各二份為證 。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固鑫鋼公司邀被告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三百萬元 後,因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即未按期繳交本息,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本息、違約金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表、放款債務明細查詢單各一份及借款撥貸書、單筆放款繳息 狀況查詢單各二份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惟均未到 庭辯論,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 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 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 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 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 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有明文。又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而言。經查,本件被告固鑫鋼公司為系爭借貸契約之借用人,而被告 戊○○丙○○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固鑫鋼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尚 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百九十六萬八千二百二十八元, 及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 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B法   官 楊國祥
~B法   官 楊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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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鑫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