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915號
TPDM,97,易,1915,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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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9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原名蘇加文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
431、1050、3548、80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
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辰○○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庚○○與戊○(均由本院通緝中)係親戚關係,己○○、丑 ○○、乙○○、卯○○均為庚○○之友人。己○○、丑○○ 、劉凌妤邱瓊慧邱秀玉(均由本院另行判決)、庚○○ 及戊○等七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CHUCK TAYLOR CONVERSE ALL STAR」、「ALL★STAR」等商標圖樣,業經美商康威斯 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 經核准使用於靴鞋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亦明知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梁柏佑」之大陸地區人士在大陸地 區廣東省廣東市○○○路上「九龍鞋城」三一三室店面所販 賣印有前開商標圖樣之帆布鞋,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於 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竟自民國九十五年初 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推由戊○在大陸地區負責向 「梁柏佑」取得仿冒之帆布鞋商品,庚○○、己○○、丑○ ○、劉凌妤邱瓊慧邱秀玉等人則在臺北市萬華區○○○ 路○段二0七號一樓架設電腦經營網路拍賣業務,自同年三 月間起以劉凌妤名義、同年七月四日起再以己○○名義向網 路服務業者(ISP)「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申請裝設 在上址之ADSL專線,連結至雅虎奇摩網站(http://tw.yaho o.com/,下稱雅虎奇摩),並以丑○○所申請之「bluewei2 030」、邱秀玉所申請之「showone_59」、庚○○其他友人 申請之「npotcq9」、「nexus554」、「oyaoy a889」、「f reddie0208」、「npotcq4」、「minwu0619」等會員帳號, 佯以所販售之帆布鞋係真品,而在前開拍賣網站上張貼內容 略為:「正品、平行輸入、ALL STAR基本款帆布鞋」等之拍 賣訊息,以每雙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元至三百元不等之 價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帆布鞋,使邱士誠等人瀏覽前揭 拍賣訊息後,誤信庚○○等七人所販售之帆布鞋係真品而陷



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該商品。庚○○、己○○、丑○○、 劉凌妤邱瓊慧邱秀玉等人再將被害人所購買商品數量通 知在大陸地區的李琨,由李琨負責出貨事宜。
二、辰○○、乙○○(本院另行判決)明知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申請之雅虎奇摩會員帳號「fh 2525solio」、「ray317419」,係雅虎公司交由個人登入雅 虎奇摩網站使用,卯○○(本院另行判決)亦明知其所申請 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金融機 構提供個人使用,其等均可預見如提供該會員帳號或金融帳 戶供他人使用,將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財產犯罪。而庚○○於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因犯罪事實一之犯行遭警方緝獲,並 不思悔悟而另行起意,向辰○○、乙○○、卯○○等人索討 會員帳號及金融帳戶以供詐騙之用。辰○○、乙○○竟仍在 不違背其等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 意,分別於九十六年四月間、同年八月間某日,在台北市萬 華區某處將雅虎奇摩會員帳號「fh2525 solio」、「ray317 419」及密碼,交由庚○○使用。卯○○則於九十六年七月 間提供前揭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給庚○○使用。 庚○○於取得前揭會員帳號密碼及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後 ,續與戊○、己○○、丑○○以上開方式經營網路拍賣業務 ,並以「fh2525solio」、「ray317419」會員帳號架設「PI NKY」商場張貼拍賣訊息,持續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帆布鞋 與不特定人,丑○○復提供個人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 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一同供消費者匯款之用,使如附表 三所示丙○○等人於瀏覽前揭拍賣訊息後,誤信庚○○等人 所販售之帆布鞋係真品而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該商品, 而完成如附表三所示之各筆交易,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價 金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中。
三、嗣經美商康威斯公司在臺灣之獨家代理商寶原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寶原公司)接獲民眾檢舉而察覺有異,乃報警循 線查知上情,並經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許 ,在臺北市萬華區○○○路○段二0七號一樓及地下室搜索 扣得庚○○所有供經營拍賣網站所用之電腦主機九台、丑○ ○之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卯○ ○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以及仿冒之ALL ST AR帆布鞋三雙等物。
四、案經寶原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一中隊報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



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庚○○、己○○、丑○○、卯○○、乙 ○○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之犯罪情節相符。而 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見到被告庚○○在網路上刊登之 廣告後,均誤信被告庚○○等人販售之CONVERSE帆布鞋係屬 真品,方下標購入,其等得標付款後,發現收到之鞋子係屬 仿冒品,始知受騙乙節,亦據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丙○○等 人於警訊時指述綦詳,並有其等提出之匯款執據、存摺明細 資料或網路拍賣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再者,被害人收到之 帆布鞋及扣案之帆布鞋係仿冒之CONVERSE產品,除經告訴代 理人林姍妮指述在卷外,復有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鑑定報告書一份附卷為憑。此外,並有自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列印之廣告刊登資料、如事實欄所載之雅虎奇摩帳號會員資 料及登入紀錄、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檢索資料、同案被告 丑○○、卯○○前揭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各一份存卷可 參,更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主機、存摺、仿冒之CONVERSE 帆布鞋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辰○○前開自白確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辰○○之犯行堪 予認定。
二、同案被告庚○○取得被告辰○○申請之雅虎奇摩會員帳號後 ,推由共犯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行騙,所為係屬共同詐欺 取財罪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且係集合犯。故核被告辰○ ○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同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與幫助 共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以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參 與詐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屬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與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犯行之幫助犯, 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辰○○以一 出借帳號予被告庚○○使用之行為,供庚○○等人販售仿冒 商標商品以詐騙客戶,係以同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並侵 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辰○○並無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足見其素行良好,再參酌被告辰 ○○出借網路帳戶給被告庚○○使用,出借帳戶之時間尚短 ,犯罪情節較輕,再參酌被告辰○○涉案時年紀尚輕,處事 經驗較為欠缺,致將帳號輕易交給友人使用,但考量其並非 將帳號販賣給他人牟利,本案亦無證據證明其因此獲取犯罪 所得,並衡量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 告辰○○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



前述,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捐款一萬元予財團法人喜憨 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一紙在卷可查, 足見被告辰○○犯後已有悔意,並盡力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 ,是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故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 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如附表二編 號二所示之電腦、存摺,係被告庚○○、丑○○等人所有供 犯本罪所用之物,但被告辰○○僅係幫助犯,並非共同正犯 ,自無庸在被告辰○○之主文項下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二編號一:仿冒之ALL STAR帆布鞋參雙。附表二編號二:扣案之電腦主機玖台、丑○○所有之第一商業銀



行板橋分行第00000000000號存摺壹本。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被騙匯款時間│購買商品 │被騙金額│詐欺拍賣帳號│匯款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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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丙○○│96年4月13日 │ALL STAR │ 840元 │fh2525solio │第一銀行板橋分行 │
│ │ │ │帆布鞋3雙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丑○○) │
├──┼───┼──────┼─────┼────┼──────┼───────────┤
│ 2 │癸○○│96年4月16日 │ALL STAR │ 290元 │fh2525solio │第一銀行板橋分行 │
│ │ │ │帆布鞋1雙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戶名:丑○○) │
├──┼───┼──────┼─────┼────┼──────┼───────────┤
│ 3 │丁○○│96年4月間 │ALL STAR │ 300元 │fh2525solio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帆布鞋1雙 │ │ │號帳戶(戶名:林湘庭)│
├──┼───┼──────┼─────┼────┼──────┼───────────┤
│ 4 │壬○○│96年8月 │ALL STAR │ 698元 │ray3174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帆布鞋2雙 │ │ │號帳戶(戶名:卯○○)│
├──┼───┼──────┼─────┼────┼──────┼───────────┤
│ 5 │辛○○│96年8至10月 │ALL STAR │ 700元 │ray317419 │貨到付現 │
│ │ │間某日 │帆布鞋2雙 │ │ │ │
├──┼───┼──────┼─────┼────┼──────┼───────────┤
│ 6 │甲○○│96年9月7日 │ALL STAR │1196元 │ray3174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帆布鞋4雙 │ │ │號帳戶(戶名:卯○○)│
├──┼───┼──────┼─────┼────┼──────┼───────────┤
│ 7 │寅○○│96年11月8日 │ALL STAR │ 897元 │ray3174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帆布鞋3雙 │ │ │號帳戶(戶名:卯○○)│
├──┼───┼──────┼─────┼────┼──────┼───────────┤
│ 8 │子○○│96年11月10日│ALL STAR │1953元 │ray3174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帆布鞋7雙 │ │ │號帳戶(戶名: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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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康威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