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2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被訴附表編號4竊盜部分免訴。
事 實
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在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屈臣氏)吳興店竊盜犯行,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 3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96年2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又於附表編號1、2、3、5、6、7、8 所列時間,先後前往 附表1、2、3、5、6、7、8 所載屈臣氏分店,佯裝選購商品, 自各分店商品展示架上拿取附表1、2、3、5、6、7、8 所列物 品,並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將之分別藏放於外套、襯衫或褲袋 內後快速離去,以此方式竊取附表1、2、3、5、6、7、8 所列 物品。
案經屈臣氏告訴代理人陳吉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 有明文。本件公訴人及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 序中對於本案相關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暨其他相關具傳聞性 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爭執,且迄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人之陳述及證據資 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為適當,前述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 得做為證據。
貳、有罪部份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甲○○雖坦承附表編號1、2
、3、5、6、7之竊盜犯行,惟否認附表編號8 之竊盜犯行,辯 稱:其在附表編號8 屈臣氏南山店並未拿取物品云云。本院認 為,附表編號1、2、3、5、6、7、8 之事實,除據被告甲○○ 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並有本院勘驗筆錄、監視器翻拍畫面 、屈臣氏文林店、松江店、蘆洲店、中正店、桃鶯二店、南陽 店之庫存檢核明細或進銷存貨明細表等可證,且與證人陳吉鑫 、張舒婷、陳錄成、盧秀瑜、洪美惠、曾怡珊、林麗芬、乙○ ○之證言(包括指認程序)相符,堪認屬實。又依本院當庭勘 驗屈臣氏南山店地下一樓監視畫面及證人乙○○之證言可知, 被告於96年8 月23日上午10點58分左右出現於屈臣氏南山店, 11點4 秒至11點1 分42秒期間出現於洗面乳區,自畫面右側走 道走到左側走道中間商品架前停留後伸手拿取2 條洗面乳持於 手中,並於返回右側走道時有伸手插腰之動作,其再度走向畫 面左側走道時,原有商品已消失,另伸手自中間商品架拿取綠 色包裝之曼秀雷敦洗面乳3 到4 條,繼而往畫面右邊走去,並 於停留在右上方的商品架前時,將手中之洗面乳塞入衣物中。 11點1 分43秒至2 分8 秒期間,走往畫面右側走道,停留在商 品架前,手臂有伸出的動作,之後轉身雙手環臂走向右上方商 品架,離開畫面。11點4 分4 秒至27秒期間,走向往畫面右側 走道中間商品架,有伸手之動作,之後轉身向後走,繼而上樓 離開畫面。11點12分31秒至16分42秒期間復出現在地下一樓放 置洗面乳及乳液該區,於畫面右側走道中間商品架,來回走動 觀看商品,伸手拿取洗面乳後走出走道,站在中間商品架前面 停留,察看後方店員動態後,繞回右側走道中間商品架前停留 ,再伸手拿取洗面乳,往畫面左側商品架走去,並立刻伸手自 商品架上拿取護膚產品後,轉身向右邊走去。繼而再往左側商 品架走去,此時手中已無任何商品,並2 次伸手拿取商品架上 之護膚產品,往隔壁右側的走道向後走去,離開畫面。11點16 分44秒至54秒期間,自畫面左上角之商品架走向右下角的商品 架,轉身後右手上持有1 瓶蜜妮洗面乳,繼而將該商品塞入上 衣中後,往右下角方向離去(本院卷第182 至183 頁)等情, 足認被告於前述時間、地點,數度往返地下一樓,佯裝選購物 品,自屈臣氏南山店地下一樓商品架拿取附表編號8 所列洗面 乳及護膚產品,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將之藏放於外套、襯衫或 褲袋內後快速離去,並反覆實施之方式,竊取該等物品之事實 ,已臻明確,被告空言否認,不足採信,本件證據明確,已可 認定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行,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之依據:核被告附表編號1、2、3、5、6、7、8 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 ,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
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其等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各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除事實欄所載科 刑執行紀錄外,自90年起因在「大立超商」竊盜犯行,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45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因在「萬年超市」竊盜犯行,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26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因在「莊敬超市」竊盜犯行,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更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因 在「全聯社賣場」竊盜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 第6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因在「松青超市」竊盜犯行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6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因在「頂好超市」竊盜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95年度簡字第5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因在臺北縣泰山 鄉○○路○ 段184 號屈臣氏竊盜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96年度簡字第2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因在威緻百貨有 限公司(即「A+1 」)竊盜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 度簡字第6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因在臺北市○○○路 ○段178號屈臣氏伊通店竊盜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即附表編號4) ;因在屈臣氏縣府 店竊盜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60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 年等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前述案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憑。其自90年起即使用與本案相 同之手法,在各超商竊取各類商品,屢經判處徒刑並經刑之執 行,卻仍再犯,顯未因前述刑之宣告及執行而有警惕,另於本 院當庭勘驗光碟時,更一再以店員未「人贓俱獲」而執詞否認 ,儼然毫無悔意,縱其於本院辯論終結之時坦承部分犯行,但 已嚴重浪費司法資源,自不宜再予輕縱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曾有多次竊盜犯行,認 其顯有犯罪之習慣,而請求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云云。惟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 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 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 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 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 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 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 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故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由法院視行為人所為行為 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格,及與行為人未來行為之 期待性是否相當等,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
防之目的,最高法院著有91年度臺上字第4625號判決意旨可參 。被告雖有多次竊盜犯行,已詳述於前,惟其年事已高,所竊 取之物均價值微薄,行為之嚴重性低,依其行為手法亦未表現 出其具有危險性格,尚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參、免訴部份: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被告前因於96年7 月8 日中午12點28分左右前往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78 號 屈臣氏伊通店竊取物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2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 第43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前述案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憑。而經本院調取前 述案號卷宗資料核對後,除證人魏妏玲之證言與本案附表編 號4 伊通店部分之竊盜時間、地點均相符合外,竊取之物品 亦與本案附表編號4 屈臣氏伊通店部分竊得之物品完全相同 ,且卷內相關資料亦均顯示竊盜地點實為臺北市中山區○○ ○路○ 段178 號,前述二判決中關於被告行竊地點記載為「 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78 號1 樓」部分應屬誤載,本 案編號4 屈臣氏伊通店部分與前述判決之事實實為同一案件 ,參照前述說明,應為免訴之諭知。
肆、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 段、第302 第1 款,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 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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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行為時間及地點 │ 竊得物品 │ 主 文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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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6年5月5日上午11點│BIO-ESSENCE新生活膚亮采精華 1個│竊盜,累犯,處│
│ │左右在臺北市士林區│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洗面乳 10個│有期徒刑伍月。│
│ │文林路130 號文林店│蜜妮深層卸妝油l50ml 10個│ │
│ │ │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凝膠 17個│ │
│ │ │曼秀雷敦藥用抗痘潔顏慕絲150ml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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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年5月15日下午4點│蜜妮洗面乳-溫和水嫩120G 7個│竊盜,累犯,處│
│ │10分左右在臺北市中│蜜妮男性專用黑白柔珠洗面乳100G 4個│有期徒刑陸月。│
│ │山區市○○路287 號│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洗面乳100G 6個│ │
│ │松江店 │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UV潤色隔離乳30G 4個│ │
│ │ │蜜妮洗面乳-柔珠深層100G 16個│ │
│ │ │蜜妮洗面乳-清涼爽膚120G 7個│ │
│ │ │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粉狀調理水l50ml 29個│ │
│ │ │曼秀雷敦藥用抗痘潔顏慕絲150ml 13個│ │
│ │ │蜜妮深層洗面男性專用100G 1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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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6年6月16日下午1點│蜜妮深層卸妝油l50ml 14個│竊盜,累犯,處│
│ │51分左右在臺北縣蘆│歐碧衛生棉條-普通16入 9包│有期徒刑陸月。│
│ │洲市○○街138 號蘆│歐碧衛生棉條-迷你16入 7包│ │
│ │洲店 │蜜妮高防曬乳液SPF48 26個│ │
│ │ │露得清淨化活力洗面乳100G 1個│ │
│ │ │露得清深層淨化洗面乳100G 7個│ │
│ │ │露得清細白洗面乳100G 7個│ │
│ │ │露得清深層柔珠潔面露100G 12個│ │
│ │ │露得清抗痘清痘洗面乳100G 9個│ │
│ │ │露得清毛孔細緻洗面乳100G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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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6年7月8日下午1 點│露得清抗痘清痘洗面乳100G 2個│免訴。 │
│ │30分左右在臺北市中│露得清深層淨化洗面乳100G 2個│ │
│ │山區○○○路○段178│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UV潤色隔離乳30G 4個│ │
│ │號伊通店 │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洗面乳100G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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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6年7月5日中午12點│蜜妮洗面乳-溫和水嫩120G 14個│竊盜,累犯,處│
│ │左右在桃園縣桃園市│蜜妮高防曬隔離乳液SPF50 30ML 1個│有期徒刑柒月。│
│ │中正路54號中正店 │蜜妮高防曬乳液SPF28 1個│ │
│ │ │蜜妮抗痘洗面乳-男性專用 7個│ │
│ │ │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洗面乳100G 7個│ │
│ │ │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UV潤色隔離 21個│ │
│ │ │蜜妮深層卸妝乳180ML 31個│ │
│ │ │蜜妮深層卸妝油150ML 40個│ │
│ │ │露得清深層淨化洗面乳100G 21個│ │
│ │ │歐碧衛生棉條-普通16入 18包│ │
│ │ │歐碧衛生棉條-迷你16入 7包│ │
│ │ │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粉狀調理水 21個│ │
│ │ │露得清深層柔珠潔面露100G 3個│ │
│ │ │曼秀雷敦藥用抗痘潔顏慕絲150ml 39個│ │
│ │ │露得清抗痘清痘洗面乳100G 31個│ │
│ │ │蜜妮高防曬乳液SPF48 4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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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6年8月12日下午2點│可伶可俐水漾柔嫩洗面乳100G 5個│竊盜,累犯,處│
│ │35分左右在桃園縣桃│歐碧衛生棉條-普通16入 10包│有期徒刑肆月。│
│ │園市○○路253 號桃│080納豆熊果素美白洗面乳100ML 2個│ │
│ │鶯二店 │080納豆玻尿酸保濕洗面乳100ML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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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6年8 月17日上午10│創4紀鈦刀具1入 1個│竊盜,累犯,處│
│ │點47分左右在臺北市│創4紀鈦刀片4入 6個│有期徒刑柒月。│
│ │中正區○○街15號南│創4紀刀片8's(獨家) 13個│ │
│ │陽店 │舒適烏爪潤滑板刀片-5片裝 7個│ │
│ │ │舒適超級柔刃刀片5入 3個│ │
│ │ │巴黎萊雅完美淨白光采再現密集淡班 3個│ │
│ │ │歐蕾淨白超值組(面膜5P+頸膜3P) 5組│ │
│ │ │歐蕾多元修護菁華素30ML 2個│ │
│ │ │歐蕾多元修護日霜50ML 2個│ │
│ │ │巴黎萊雅完美淨白雙效煥膚精華 1個│ │
│ │ │歐蕾活膚精華霜50G 15個│ │
│ │ │吉列鋒速3TURBO刮鬍刀架 1個│ │
│ │ │歐碧衛生棉條-普通16入 17包│ │
│ │ │歐碧衛生棉條-迷你16入 25包│ │
│ │ │巴黎萊雅動人曲線纖體雕塑按摩晶(大) 1個│ │
│ │ │舒適創4紀刮鬍刀片4'S 4個│ │
│ │ │巴黎萊雅動人曲線纖體雕塑按摩晶(小) 2個│ │
│ │ │巴黎萊雅展顏抗皺修紋精華30ML 1個│ │
│ │ │歐蕾多元修護晚霜50G 6個│ │
│ │ │歐蕾多元修護日霜50G 2個│ │
│ │ │歐蕾淨白亮采精華30ML 1個│ │
│ │ │歐蕾草本淨白保濕霜50G 2個│ │
│ │ │巴黎萊雅溫和眼唇卸妝液125ML 22個│ │
│ │ │舒適3D鑽石悍將刀片4入 5個│ │
│ │ │曼秀雷敦UV隔離霜 60個│ │
│ │ │曼秀雷敦凝膠 4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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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6年8月23日上午11 │蜜妮洗面乳-溫和水嫩120G 4個│竊盜,累犯,處│
│ │點左右在臺北市大安│上山採藥深層去角質洗面乳100G 1個│有期徒刑陸月。│
│ │區○○街37號南山店│蜜妮男性專用黑白柔珠洗面乳100G 3個│ │
│ │ │可伶可俐清新控油洗面乳85G 8個│ │
│ │ │上山採藥甜橙果酸去角質凝乳 1個│ │
│ │ │PERFECT超微米卸妝蜜160G 8個│ │
│ │ │PERFECT超微米潔顏乳120G 2個│ │
│ │ │蜜妮洗面乳-柔珠深層100G 4個│ │
│ │ │蜜妮洗面乳-清涼爽膚120G 4個│ │
│ │ │080納豆玻尿酸保濕洗面乳100ML 1個│ │
│ │ │可伶可俐深層潔淨洗面露 10個│ │
│ │ │蜜妮深層洗面男性專用100G 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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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 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