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507號
TPDM,97,易,1507,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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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7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戊○○於民國94年6 月間,受告訴人庚○○之委託,代 為處理其因經營不善而對外之鉅額民間借款約新台幣(下同 )5,100 萬元,因此知悉庚○○頗有資力,原向庚○○表示 債權人同意將債務降為1,500 萬元,庚○○因此於94年7 月 間,簽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面額共1,500 萬元支票3 紙 ,臺北縣新店市江姓友人辦公室當場交付戊○○戊○○收 受後因故未能與債權人談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 庚○○稱該3 張支票係伊個人處理債務之報酬,庚○○因該 3 張支票背面有其舅丙○○之背書,在丙○○之催促下亟欲 取回該3 張支票,遂於95年4 月6 日與戊○○在臺北市○○ 區○○路3 段210 號5 樓簽立同意書,同意由庚○○簽發附 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面額共900 萬元之支票7 紙交付戊○○戊○○則應於同年4 月25日前返還上開附表一編號一至三 所示之支票3 紙,並不得存入或主張債權。戊○○於收受上 開附表二編號一至七之支票7 紙後,竟仍拒絕返還,並承上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5年7 月3 日將之存入銀行 提示而占為己有。
㈡被告戊○○因提示上開3 張支票仍遭退票而心生不滿,竟基 於恐嚇之犯意,於95年12月間起至96年4 、5 月間,陸續撥 打電話至告訴人庚○○所有之0000000000號電話,以「幹你 娘雞巴」、「出差錯就不讓你好吃好睡」、「如果冬天要你 跳到水裡,看你累不累」、「我一LP的火,你從明天開始就 跟我住一起就對了」、「我看我們一起到倉庫住,住到你拿 到何麗蓉的錢為止」、「晚一點叫你家人出來講」、「你每 天都跟那些少年仔住一起,住到錢拿到為止」(以上為錄音 光碟㈠)、「是不是要等到你家死人」、「從現在開始我要 抓你的人」、「你那些貨從明天開始,一雙都不能給我出貨 ,要出貨的現在開始都叫來跟我講」、「要等到你老母死是 不是」、「你就在我這裡,綁到下個月錢拿到為止」、「我 馬上叫人去抄你」、「我弄你家死人,是你家死人」、「如



果你要我用不文明人的方式對待你,你就皮一點」、「到時 候連你舅舅我都要把他ㄏㄡ掉」、「你有辦法過了這個年, 我跟你同姓」、「叫你老婆和老媽去賣,叫他們兩個人去賣 」、「5 月若沒錢,你們全家要不要去跳樓自殺,要不要啊 ?」(以上為錄音光碟㈡)、「你今天別想回去」、「我要 逼你舅舅東西拿出來你看我在海巡署怎麼搞他」、「我要讓 他提早退休」要不要去跳樓自殺,要不要啊?」(以上為錄 音光碟㈢)、「丙○○,我要去殺他」、「我今天要耍雜碎 、玩陰的、我也沒差」(以上為錄音光碟㈣)、「你舅舅用 這種態度對我換成你,我要不要將他殺死,要不要?」、「 你要讓我死,我就先讓你死」(以上為錄音光碟㈤)、「我 每天24小時叫人家跟著你老婆,叫你老婆還錢」(以上為錄 音光碟㈦)等危害庚○○本人及其妻、母親、丙○○等人之 言語恐嚇庚○○,使庚○○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㈢綜上,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及第 305 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 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告訴 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 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台 上字第1300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侵占、恐嚇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 之指訴、證人丙○○、丁○○之證述及95年4 月6 日同意書 、附表一編號1-3 、附表二編號1-7 支票影本及勘驗筆錄與 錄音光碟片等件資為論據。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坦承曾 受告訴人委託代為處理債務,且曾收受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支票,並在電話中提及前述字眼等情,惟堅詞 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並辯稱:伊為告訴人協商處 理債務,告訴人允諾給予至少900 萬元之報酬,惟告訴人交 付之支票均遭銀行退票,且告訴人積欠伊借款本息830 萬元



,亦未清償分文,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支票3 紙共1,500 萬 元以為質押,並無任何不法或侵占之犯行,另依在電話中所 言前述言語,係遭告訴人陷害設計,並未使告訴人心生畏怖 ,亦不構成恐嚇罪嫌等語。
四、經查:
㈠侵占罪部分:
⒈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 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 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⒉查被告於94年6 月間,因受告訴人委託處理其因經營不善而 對外之民間借款,告訴人即於94年7 月間,簽發附表一編號 1-3 所示面額共1,500 萬元之支票3 紙,在臺北縣新店市江 姓友人辦公室當場交付戊○○,嗣後告訴人於95年4 月6 日 與被告在臺北市○○區○○路3 段210 號5 樓簽立同意書, 同意由告訴人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7 所示面額共900 萬元之 支票7 紙交付被告,被告則應於同年4 月25日前返還如附表 一編號1-3 所示之支票3 紙,並不得存入或主張債權,其後 被告於95年7 月3 日將如附表一之3 張支票存入銀行提示, 該3 張支票因退票而不獲兌現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 詢、偵訊及本院審理均結證屬實,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支 票、退票理由單及同意書在卷可證(偵卷第54-58 頁、本院 卷㈠第48-57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 定。
⒊證人即於96年6 月27日受託為被告、告訴人辦理「償債協議 暨質權設定契約書」見證及保管之律師乙○○,業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稱:96年4 月25日告訴人與被告二人有至伊之辦公 室,商議彼此之債權債務關係,伊於4 月26日擬好契約傳真 與二人,之後經過幾次磋商,雙方於6 月27日簽約,當時雙 方將所有之債權債務關係切了一個數額,約是680 萬元等語 (本院卷㈠第266-267 頁)。而該償債協議暨職權設定契約 書第1 條亦載明:「經甲(註:指被告)、乙(註:指告訴 人)雙方會算,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共計新台幣六百八十萬 元整。另依各該借款時所約定之利息計至民國96年5 月31日 止,乙方共積欠甲方一百五十萬元整之利息,合計甲方之債 權額為八百三十萬元整」,此有該契約書在卷可證(本院卷 ㈠第58-61 頁)。又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開立 如附表一所示支票3 張給被告後,被告即表示地下錢莊需要 2,400 萬元才同意和解,伊遂開立發票人為上越公司之支票 總計2,400 萬元,與被告及地下錢莊之人約在臺北市○○○



路之國聯飯店碰面,伊當場將該等支票交付地下錢莊之人, 並取回原先開立給地下錢莊之5,000 萬元,後來第一張屆期 之支票無法兌現,就請被告先借錢給伊,後來陸續積欠被告 680 萬元之本金,伊同意以2,400 萬元解決債務後,地下錢 莊即沒有在打電話來騷擾等語(本院卷第258-261 頁)。綜 此,顯見被告確曾為告訴人處理債務,將原先積欠地下錢莊 之5,000 萬元,協調降價為2,400 萬元,係因告訴人未依約 給付,才使該債務又陷於遭追償之情況,茲不論告訴人同意 給付被告之報酬究為900 萬元、1,200 萬元或1,500 萬元, 告訴人本有給付被告報酬之義務,況告訴人直至96年6 月間 尚積欠被告本金680 萬元,則被告以告訴人所簽發、證人丙 ○○背書之如附表一所示3 紙支票,以行使質權之意思予以 占有,嗣後並加以提示,即難稱被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主觀犯意。
⒋告訴人所簽發總數2,400 萬元之支票,第1 張即無法如期支 付,已如前述。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票據交換所有關川 皓公司、上越公司之票據信用資料,川皓公司於94年12月26 日即開始大量跳票,川皓公司、上越公司並分別於95年1 月 13日、95年6 月23日即經通報被列為拒絕往來,此有該所97 年11月20日函文檢附相關資料在卷可證(本院卷㈡第18-24 頁)。又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後來二千 四百萬元以上越公司名義開出,當時川皓公司是否已經遭銀 行拒絕往來?)以上越公司名義開立是被告要求的,但當時 川皓公司已經有跳票紀錄了,但我仍然堅持要用川皓公司的 支票,是不想要我太太經營的上越公司牽涉進去,我可以使 用指定過票的方式讓我交給地下錢莊的川皓公司支票仍然兌 現,但是被告堅持我才用上越公司支票,當時上越公司本來 沒有申請支票,是因此事被告才要求我去申請上越公司支票 」等語(本院卷第262 頁),顯見被告在95年1 月間協調告 訴人交付2,400 萬元支票與地下錢莊人員時,早已知悉川皓 公司業已債信不良。綜此,川皓公司既早已被列為拒絕往來 ,且為被告所知悉,則被告在95年7 月3 日未經告訴人允諾 兌現,即向銀行提示如附表一所示3 紙支票,當可預見無法 兌現,即難認被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 ⒌公訴意旨雖以證人即告訴人、丙○○之證詞,證明告訴人並 未同意給付被告報酬等情。惟查,依證人丙○○、甲○○在 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本院卷㈠第263 、268-270 頁),被告 與告訴人原不認識,係因告訴人積欠地下錢莊款項,遂透過 丙○○、案外人江國華之介紹,欲委由甲○○協助處理,再 經由甲○○之介紹,才委由被告代為出面與地下錢莊洽商,



則在被告與告訴人原本素不相識之情況下,衡情被告當無無 償為被告出面而與地下錢莊洽商,甚至代為給付告訴人所簽 發予地下錢莊計2,400 萬元支票之第一筆50萬元款項之理, 應認告訴人確有同意給付被告一定額度之報酬。又被告已以 2,400 萬元協商處理告訴人積欠地下錢莊之5,000 萬元借款 ,已如前述;而證人即協同被告處理告訴人債務問題之丁○ ○,亦於本院審理結證稱:「(問:請描述你協助處理過程 ?)告訴人的債權人去恐嚇他,告訴人打電話給被告,被告 才去幫忙告訴人協商債務問題,這段期間協商了,一個住在 新莊,金額是500 、600 萬元,協商後是以100 多萬元現金 處理,100 多萬元現金告訴人並沒有,所以請被告代墊,後 來,處理一個5 千多萬元之債務,協商後,是以2,400 萬元 支票處理,總共開了20幾張的票,頭張是1 張50萬元處理, 後來告訴人沒有現金,要請被告幫忙代墊,這二件事情是在 95年過年前處理好了,過年後又處理了一件500 多萬元的債 務,協商後,也是以100 多萬元支票處理,直到95年6 月份 時,又要處理事情,告訴人的支票也跳票亦無現金,所以就 沒有再幫忙處理事情。(問:在處理債務期間,被告總共找 了多少人,花了多少時間處理告訴人債務?)總共有十幾個 人,包含在告訴人公司陪告訴人上下班,有五、六個人。( 問:你說陪告訴人上、下班是何意思?)因為告訴人的債權 人會去告訴人公司找來,公司員工也會害怕,所以我們陪告 訴人上下班。如果債權人有來,我們會帶他們去他處協商。 (問:你們前前後後將近1 年時間,你們10幾個人的花用、 食住費用,何人支出?)都是由被告先代墊。」(本院卷㈠ 第293-296 頁)。另證人即告訴人之債權人陳淑貞,亦於偵 訊時結證稱:伊曾經借款438 萬元給告訴人,經由被告之協 調,最後以155 萬元和解,事後告訴人卻遲未給付該筆款項 (偵卷第33頁)。綜此,被告與告訴人本來素不相識,被告 當無可能無償為被告處理債務,而在被告業已為告訴人處理 完其與地下錢莊、陳淑貞及住新莊之人之債務,並支付相關 費用後,被告更無可能不與告訴人談及報酬之事,則被告主 張如附表一所示1,500 萬元之支票,係供作報酬之用,即非 全然無據。
⒍綜上所述,告訴人既然積欠被告本金680 萬元之借款,且被 告業已為告訴人處理完畢有關債務協商之事,告訴人即有給 付報酬之義務,而告訴人迄96年6 月27日與被告簽訂償債協 議暨質權設定契約書時,尚未清償該借款及給付報酬,則被 告於95年7 月3 日持如附表一所示3 張支票向銀行提示,即 難稱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參照前述最高法院



判例意旨,即不得以侵占罪相繩。
㈡恐嚇罪部分:
⒈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751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衡諸日常事理,同一話 語,其意義為何,常因該語詞之語氣或該語詞之前後語句之 內容之不同,甚或亦因交談之人相互間關係之不同,而有不 同之意義,是一句話語之真正意涵,必也由交談之人間之相 互關係、言語者之語氣、該一語句前後語句之語氣、內容等 方面,始能究明某一話語之真意為何(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 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認定行為人所為言語有無該當 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應究明交談人間之關係及該話語前 後語句之語氣、內容等綜合情狀,如有使對話人因此心生畏 懼,致危及其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全感者,始能成立本罪; 否則,行為人雖以加害內容告知他人,他人並未因此心生畏 懼,其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全感,並未因行為人告知加害內 容而受影響者,自無成立本罪之餘地。
⒉查被告於95年12月間起至96年4 、5 月間,陸續撥打電話至 告訴人庚○○所有之0000000000號電話,以「幹你娘雞巴」 、「出差錯就不讓你好吃好睡」、「如果冬天要你跳到水裡 ,看你累不累」、「我一LP的火,你從明天開始就跟我住一 起就對了」、「我看我們一起到倉庫住,住到你拿到何麗蓉 的錢為止」、「晚一點叫你家人出來講」、「你每天都跟那 些少年仔住一起,住到錢拿到為止」(以上為錄音光碟㈠) 、「是不是要等到你家死人」、「從現在開始我要抓你的人 」、「你那些貨從明天開始,一雙都不能給我出貨,要出貨 的現在開始都叫來跟我講」、「要等到你老母死是不是」、 「你就在我這裡,綁到下個月錢拿到為止」、「我馬上叫人 去抄你」、「我弄你家死人,是你家死人」、「如果你要我 用不文明人的方式對待你,你就皮一點」、「到時候連你舅 舅我都要把他ㄏㄡ掉」、「你有辦法過了這個年,我跟你同 姓」、「叫你老婆和老媽去賣,叫他們兩個人去賣」、「5 月若沒錢,你們全家要不要去跳樓自殺,要不要啊?」(以 上為錄音光碟㈡)、「你今天別想回去」、「我要逼你舅舅 東西拿出來你看我在海巡署怎麼搞他」、「我要讓他提早退 休」要不要去跳樓自殺,要不要啊?」(以上為錄音光碟㈢ )、「丙○○,我要去殺他」、「我今天要耍雜碎、玩陰的 、我也沒差」(以上為錄音光碟㈣)、「你舅舅用這種態度 對我換成你,我要不要將他殺死,要不要?」、「你要讓我



死,我就先讓你死」(以上為錄音光碟㈤)、「我每天24小 時叫人家跟著你老婆,叫你老婆還錢」(以上為錄音光碟㈦ )等言語,此有被告自行製作之譯文內容及本院勘驗筆錄在 卷可證(本院卷㈠第92-196、198-231 頁),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⒊查依告訴人所稱遭被告恐嚇之時間,係從95年12月間起至96 年4 、5 月間止,則被告如確有以言語恐嚇告訴人,致告訴 人心生畏懼,而危及其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全感,告訴人怎 可能隱忍如此之久,甚至在事隔一年餘後,始提起本件刑事 告訴,顯見告訴人所稱是否可採,已非無疑。而綜觀被告與 告訴人在電話中之對談內容,被告始終三字經、國罵或粗魯 言語不斷,顯見類此言語為被告之口頭禪,尚不得因被告電 話中有此粗魯言語,即謂被告有恐嚇之犯行。況以公訴意旨 所稱錄音光碟㈠中被告與告訴人在電話中對談所提及之恐嚇 言語內容,經本院細譯其全文內容如附表三所示。茲依如附 表三所示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全文內容、語氣及前後文,顯 示主要係因被告受告訴人委託處理債務事宜,甚至有借貸行 為,雙方因此在電話對談中,多數時候係在討論有關處理債 務衍生之各項問題,包括出貨以收取款項、如何應付債主等 ,是依前後交談語句內容,告訴人並未因此而心生畏懼。至 於公訴意旨所指其餘恐嚇言語之事,亦如前述錄音光碟㈠之 對談內容,此有該錄音光碟譯文及勘驗筆錄在卷可證,爰不 一一論列說明。綜此,告訴人既未因此心生畏懼,則被告是 否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已非無疑。
⒋證人即告訴人之友己○○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與告訴 人係10幾年之朋友,後來因與告訴人一起喝酒才認識被告, 伊在94年年底到96年初,時常與被告及告訴人一起上酒店消 費,告訴人說他無法刷卡,如果刷卡的話,告訴人之太太會 罵他,要伊代刷卡,伊二張信用卡計40萬元幾乎都刷爆,三 人在此期間吃喝玩樂,並無不愉快之情況發生,後來告訴人 無法還錢,就以鞋子抵償等語(本院卷㈠第289-291 頁), 核與其在偵訊時結證稱之情節相符(偵卷第34頁);而告訴 人亦坦承證人己○○確有代其刷酒店消費款之情事(本院卷 ㈠第291 頁),並提出業已交付價值200 餘萬元之鞋子與證 人己○○之貨品交運明細表為證(偵卷第79-81 頁),顯見 證人己○○之證詞為可採信。則告訴人如確因接到被告之電 話而心生畏懼,怎可能在此期間甚至其後半年餘,猶不斷與 被告、證人己○○一同到酒店吃喝玩樂,顯見告訴人並未因 被告之前述電話粗魯言語,而心生畏懼。
⒌綜上所述,被告雖有在與告訴人之電話對談中,有公訴意旨



所指之粗鄙言語,但此為被告之口頭禪,且告訴人、被告已 因委託處理債務事宜而成為類似朋友之關係,告訴人並未因 被告前述言語而心生畏懼,參照前述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及說 明所示,即不得以恐嚇罪相繩。
五、綜合前述說明,被告既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而 提示如附表一所示3 紙支票,且告訴人並未因被告之前述電 話粗魯言語,而心生畏懼,顯見本件尚有合理懷疑存在,則 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即無法證明被告確有侵占、恐嚇之犯行 。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 得有罪之心證,參照前述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應諭知 被告無罪之判決,以示慎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秋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雅鈞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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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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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003147│94年8 │川皓公│土地銀│500萬 │
│ │0號 │月15日│司 │行松南│元 │
│ │ │ │庚○○│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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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003147│94年9 │同上 │同上 │500萬 │
│ │1號 │月15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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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003147│94年10│同上 │同上 │500萬 │
│ │0號 │月15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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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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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C673035│95年7 │上越公│華南銀│600萬 │
│ │4號 │月31日│司 │行中崙│元 │
│ │ │ │唐雅玲│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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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C673035│95年6 │同上 │同上 │50萬元│
│ │5號 │月30日│ │ │ │
├──┼────┼───┼───┼───┼───┤
│ 3 │SC673035│95年7 │同上 │同上 │50萬元│
│ │6號 │月31日│ │ │ │
├──┼────┼───┼───┼───┼───┤
│ 4 │SC673035│95年8 │同上 │同上 │50萬元│
│ │7號 │月30日│ │ │ │
├──┼────┼───┼───┼───┼───┤
│ 5 │SC673035│95年10│同上 │同上 │50萬元│
│ │9號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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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C673036│95年11│同上 │同上 │50萬元│
│ │0號 │月31日│ │ │ │
├──┼────┼───┼───┼───┼───┤
│ 7 │SC673036│95年9 │同上 │同上 │50萬元│
│ │1號 │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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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起訴恐嚇話語│實際對談內容(趙:告訴人;陸:被告 │
├──┼──────┼────────────────────┤
│ 1 │「幹你娘雞巴│... │
│ │」、「出差錯│陸:你那時跟我說這禮拜一定要出。 │
│ │就不讓你好吃│趙:他就跟我說,他那個倉庫裝不下去,我現│
│ │好睡」 │ 在要下去跟他說,我現在貨也都撿好了,│
│ │ │ 現在先出去先出去,快跟他收一收,你知│
│ │ │ 道嗎,好。 │
│ │ │陸:你現在忙,你現在都沒去跑都沒有出,你│
│ │ │ 現在是在忙什麼呀。 │
│ │ │趙:我現在鞋子不能再出了,現在除了切鞋以│
│ │ │ 外,我要出給家樂福,我沒有跟你說,我│




│ │ │ 現在除了這些貨,都要」要出給家樂福,│
│ │ │ 你知道嘛。 │
│ │ │陸:你爸GY,出給家樂福。 │
│ │ │趙:現在就靠家樂福了,我現在全部的貨就出│
│ │ │ 給他了。喂。 │
│ │ │陸:你娘GY,你現在要出給家樂福,你那個家│
│ │ │ 樂福是怎樣講的? │
│ │ │趙:家樂福就每個月跟他結,我現在就抽30% │
│ │ │陸:你死人啦,每個月跟他結。 │
│ │ │趙:那個是那個,那個是歸那個啦,貨歸貨,│
│ │ │ 因為怎樣。現在我每個月出給家樂福。每│
│ │ │ 個月跟他結,他只抽30% 而已,全部。 │
│ │ │陸:你娘GY,幹你娘,我時在喔,你那個你娘│
│ │ │ GY,你爸,一邊想一邊LP火,你每次丟一│
│ │ │ 句給我,丟一個78,好啦,阿文呀,何時│
│ │ │ 講好的,何時沒出差錯,你哪一次跟我說│
│ │ │ 話,你一次沒有出差錯,你告訴我。 │
│ │ │趙:我知道。我現在也有在準備。 │
│ │ │陸:你知道?你妹次告訴我,阿文呀我知道啦│
│ │ │ 。結果呢,結果呢? │
│ │ │趙:好啦,我現在有在準備,你也不要一直..│
│ │ │陸:我不要對你怎樣? │
│ │ │趙:我現在能作的也盡量作,我現在能作的盡│
│ │ │ 量在作了。 │
│ │ │陸:對呀,你現在都這樣講呀,幹你娘GY,你│
│ │ │ 很怨,你爸也很怨啦,你很煩,你爸也很│
│ │ │ 煩。 │
│ │ │趙:你講什麼,你講什麼? │
│ │ │陸:你很煩,你爸也很煩啦。 │
│ │ │趙:好啦,我知道啦,好啦。 │
│ │ │陸:你知?你打算妹次都講、講、講、講到最│
│ │ │ 後呢!你像是何麗容跟王仔的這件事情,│
│ │ │ 我又不是每次遇到你都念你,幹你娘GY,│
│ │ │ 你給我出差錯你就知道。 │
│ │ │趙:有啦,我也有心理準備,我現在那天也照│
│ │ │ 你的意思,我也先問先講。 │
│ │ │陸:我跟你說,出差錯就沒有讓你那麼好吃好│
│ │ │ 睡了。 │
│ │ │趙:好啦,好啦,我知道啦。好啦。 │
│ │ │陸:你知,你知,你知,你臺中這呢?你娘GY│




│ │ │ ,你講何時出貨?你說幾號,現在12號了│
│ │ │趙:有啦,拜五,我自己撿鞋也撿到快死,我│
│ │ │ 也是... 我會快追啦... (本院卷㈠第92│
│ │ │ -93、19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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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冬天要│... │
│ │你跳到水裡,│趙:放這間,我出給惠鼎,惠鼎負責針對家樂│
│ │看你累不累」│ 福,這間很有名的。 │
│ │ │陸:聽你講話,聽到後來,都不知道講的話什│
│ │ │ 麼時候才會實現。 │
│ │ │趙:好啦,我知道啦,我現在有再追啦。你也│
│ │ │ 讓我... │
│ │ │陸:你這樣追追追。 │
│ │ │趙:我現在也沒有在睡,現在弄這個事情,現│
│ │ │ 在都一個人弄弄著累。 │
│ │ │陸:累什麼,你身體會累,弄貨會累,如果冬│
│ │ │ 天叫你去跳水,你看你會不會累啦。 │
│ │ │趙:好啦,我知道啦,我會處理的。 │
│ │ │陸:你知道,你知道我剛才要作什麼事情嗎?│
│ │ │ 我晚上就要去你家,你電話整天關起來,│
│ │ │ 昨天就找不到你了,好了啦! │
│ │ │趙:我昨天忙到半夜才回來睡。 │
│ │ │陸:不是你現在才跟我說,阿文,我明天才要│
│ │ │ 去臺中。 │
│ │ │趙:我現在貨是撿好了 │
│ │ │...(本院卷㈠第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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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一LP的火│... │
│ │,你從明天開│陸:那你現在又對我說,說我明天,我如果沒│
│ │始就跟我住一│ 有打電話給你,幹你娘GY,你永遠沒有答│
│ │起就對了」、│ 案啦。... │
│ │「我看我們一│趙:我講我是真的有跟他講好了,他一直不知│
│ │起到倉庫住,│ 道在拖什麼。 │
│ │住到你拿到何│陸:這是你的理由嘛,包括何麗蓉... 只不過│
│ │麗蓉的錢為止│ 是慢一個月慢二個月,到時候又這樣呢。│
│ │」、「晚一點│ 呀,嗯,你又不回答我了喔。 │
│ │叫你家人出來│趙:不是啦,不是我不回答你啦。 │
│ │講」、「你每│陸:要不然是怎樣,隨在你就是了,就是了,│
│ │天都跟那些少│ 是嗎?你要怎樣做,你再不回答我,我跟│
│ │年仔住一起,│ 你說,我一LP的火明天你就開始就跟我住│




│ │住到錢拿到為│ 一起就對了,好了。 │
│ │止」 │趙:不是啦,我也知道你說的這件事,我也想│
│ │ │ 快,這要付的利息什麼的,何時快拿,其│
│ │ │ 他就等何立榮,我現在也只有幾乎這樣,│
│ │ │ 我也跟你講。 │
│ │ │陸:但是你跟我講,你有做嗎?如果今天你有│
│ │ │ 做也我不用打這通電話給你啦,但你有做│
│ │ │ 嗎?嗯。 │
│ │ │趙:你也知道我現在的困難,我,唉...。 │
│ │ │陸:對呀,你每次遇到我,你有多努力,你在│
│ │ │ 努力什麼呀。結果你作了什麼,我看我們│
│ │ │ 兩個人都搬到倉庫住,住到何麗容錢拿到│
│ │ │ 為止,我跟你講究是這樣... │
│ │ │趙:我知道,要不然,現在時間還有一點時間│
│ │ │ 我先看,如果沒有變化,一切就OK啦,如│
│ │ │ 果真的有變化我再叫我家人出來,也只好│
│ │ │ 這樣,看你當面跟他們講一講要怎樣處理│
│ │ │ 。 │
│ │ │陸:講你家死人呀,現在,今天晚上至少叫你│
│ │ │ 家人出來講,我不要等到變化在跟你家人│
│ │ │ 講吧,呀。 │
│ │ │趙:不是這樣,現在事情還沒走道那邊,不用│
│ │ │ 。 │
│ │ │陸:我憑什麼要跟你家人說,我請問你,我,│
│ │ │ 我真的會笑死耶,你知道嘛,幹破你娘老│
│ │ │ GY,錢你娘你拜託我去跟人家借的,我要│
│ │ │ 去跟你家人講,呀。我請問你呀,你不要│
│ │ │ 讓我一直心肝落地,幹你娘GY,乾脆你整│
│ │ │ 天就跟那些少年住,住住住到那些錢拿到│
│ │ │ 為止,呀。 │
│ │ │趙:我也不是說。 │
│ │ │陸:你講話你至少今天也要講幹你娘我能交代│
│ │ │ 的話吧。幹你娘GY,你現在有說過一句話│
│ │ │ 呀,阿文,我作什麼事情可以向人交代的│
│ │ │ ,有沒有。阿文拜託你去講啦,... │
│ │ │趙:我大概知道啦,大概知道。 │
│ │ │陸:多少?多少,你大概知道差不多是多少。│
│ │ │趙:你是說有含利息還是不含利息。 │
│ │ │... (本院卷㈠第96-9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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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