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3146號
TPDM,97,交聲,3146,200812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3145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百視宜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如附表所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處分均撤銷,百視宜企業有限公司不罰。其餘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百視 宜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九一○三─EN號自用一般小客 貨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之臺北市公有收費停 車場停車,經催繳仍未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有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 實分別開單掣發,並經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裁處分別罰 鍰新臺幣(下同)三百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搬遷租用地址未曾收到原舉發機 關所開立之催繳單,且員工開車洽公未繳納停車費又離職, 未告知需要繳納停車費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汽車駕駛人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 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 不繳納,處三百元罰鍰。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 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 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又於應 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 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 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 治或警察機關,若由郵務機關送達者,得將之寄存於送達地 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 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 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以為送達,行政 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七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文書之寄存送 達,依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 日發生效力,此因應受送達人未必能即時領取訴訟文書而知 悉其內容,故特設此規定以保障其權益。行政程序法雖未如 前述民事訴訟法增設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但基於保 障應受送達人權益之同一理由,解釋上應認為有上開規定之 類推適用。
四、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處分:
㈠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輛,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在公有收 費停車場停車,經催繳仍未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以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 規事實,分別填具如附表所示之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經臺北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 項之規定,分別裁處罰鍰三百元之事實,有臺北市交通事件 裁決所裁決書、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 日北市停管字第○九七三六七六六五○○號函送達證書、九 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北市停管字第○九七三七五九二六○○ 號函附之違規通知單退件信封、公示(寄存)送達清冊電子 影像檔及停車費(含催繳單寄發時間、回執狀況)查詢表影 本等在卷可查。
㈡受處分人自承因搬遷處所無法收到催繳通知單一情,而受處 分人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止 ,登記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街三號十一樓,九十七年 一月三十一日起迄今,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一段 一五五號十三樓之六之事實,亦有受處分人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可稽,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將路邊停車費催繳通知 ,以掛號郵寄至受處分人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九三號 十樓之五之車籍地址,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亦無受領文書 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於如附 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日期將通知書寄存保安郵局,並作送達通 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受處分人車籍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 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寄存送達,有前開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停車費催繳通知顯已合法寄存於 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之公司登記地址雖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 示之通知單寄存送達時間,業已非登記於臺北市○○區○○ 路二段一九三號十樓之五,然受處分人並未向監理機關申請 車籍地址之變更,是原舉發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顯無 從知悉應受送達人新設之實際住居所。尤以受處分人前有類 此情形之申訴案,經原舉發單位放寬處理,撤銷停車費未繳 之違規案件,並發函指示受處分人辦理變更車籍地址,有臺 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市停管字第○



九七三六七六六五○○號函在卷可查,本件受處分人仍未依 函示辦理變更車籍地址或適時向原舉發單位查詢補繳停車費 用,致未能收受原舉發機關送達之停車費催繳通知,要屬受 處分人之過失所致。受處分人據以指稱其無從知悉停車費未 繳之事實,為無理由。
五、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之處分:
㈠按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惟所 謂「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須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 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始足當之。而「不明」之事實, 則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責任,並由法院依具體事實 判斷,最高法院八十二年臺上字第二七二號判例參照。又行 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雖規定: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 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然依此規定為公示送達者,仍須具備 下列三項要件:⑴當事人有變更其送達處所之情形;⑵當事 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⑶致生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之結果。因之,若當事人「未陳明送達處所變 更」,但尚未致生「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結果者,行政機 關即不得以當事人變更其送達處所而未向行政機關陳明為由 ,逕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為公 示送達。
㈡本件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通知 單,經原舉發機關以掛號郵務送達方式向受處分人之車籍地 址投遞,嗣因招領逾期,由郵務單位將該舉發通知單退回原 舉發機關,原處分機關即於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之時間依 職權行公示送達等情,業如前述。惟查,受處分人如附表編 號一至四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既得以寄存 送達方式送達於車籍地址「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九三 號十樓之五」,足認受處分人尚無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是以,本件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之舉發通知單,既由 郵務單位退回原舉發機關,則原舉發機關應再按址行寄存送 達,惟原舉發機關於上開舉發通知單遭退回後,復未完成其 他適法之送達程序,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㈢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 不得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旨在避免法律關係遲不確定致生法秩序不安定 之結果,並同時保障人民權益。本件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 示之舉發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原舉發機關所為之舉發程序



即未完成,而本件受處分人違規之時間分別如附表編號五至 十九所示,依上揭法律規定,原舉發機關應於違規行為成立 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舉發程序,然原舉發機關於上開舉發通 知單遭退回後,始終未再辦理其他適法之送達程序,則其舉 發程序自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成立之 日起,逾三月未完成,自不得舉發,詎原處分機關未查,逕 以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三百元,顯與法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就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 違規行為,以受處分人確有前揭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以附表編號一至四 所示裁決書各裁處罰鍰三百元,並無不合,受處分人聲明異 議意旨,指摘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至原處分機關就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為之裁決 既有未合,受處分人此部分之異議自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如 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 資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徐淑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
│編號│違規時間、地點 │舉發通知單填單日期、單號及│裁決日期及裁決│舉發通知單送│
│ │(臺北市) │應到案時間 │書案號 │達時間及方式│
├──┼──────────┼─────────────┼───────┼──────┤
│ │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AE五○一二四二號 │九十七年十一月│九十七年十一│
│ 一 │下午五時五十一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月十二日 │
│ │西寧北路 │十六日前 │北市裁罰字第裁│寄存送達 │
│ │ │ │二二─一AE五│ │
│ │ │ │○一二四二號 │ │
├──┼──────────┼─────────────┼───────┼──────┤
│ │九十七年二月二日上午│第一AE一九八七八八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四月│
│ 二 │九時十四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二十二日 │
│ │南京東路三段 │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寄存送達 │
│ │ │ │二二─一AE一│ │




│ │ │ │九八七八八號 │ │
├──┼──────────┼─────────────┼───────┼──────┤
│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AE一九一三七四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四月│
│ 三 │中午十二時三十九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十八日 │
│ │愛國東路 │十六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寄存送達 │
│ │ │ │二二─一AE一│ │
│ │ │ │九一三七四號 │ │
├──┼──────────┼─────────────┼───────┼──────┤
│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AE一二八一六五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二月│
│ 四 │下午四時二十九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三月十│十七日 │二十七日 │
│ │寧夏路 │三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寄存送達 │
│ │ │ │二二─一AE一│ │
│ │ │ │二八一六五號 │ │
├──┼──────────┼─────────────┼───────┼──────┤
│ │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下│第一AE一一○五七四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二月│
│ 五 │午一時五十一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松江路 │十七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E一│ │
│ │ │ │一○五七四號 │ │
├──┼──────────┼─────────────┼───────┼──────┤
│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第一AE○九八九二二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一月│
│ 六 │日下午六時四十九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濟南路一段 │十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E○│ │
│ │ │ │九八九二二號 │ │
├──┼──────────┼─────────────┼───────┼──────┤
│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第一AE○九六九七一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一月│
│ 七 │日下午二時三十六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二月十│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金華街 │七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E○│ │
│ │ │ │九六九七一號 │ │
├──┼──────────┼─────────────┼───────┼──────┤
│ 八 │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上│第一AC九九六八三○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一│
│ │午九時十三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月 │
│ │徐州路 │五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公示送達 │
│ │ │ │二二─一AC九│ │
│ │ │ │九六八三○號 │ │
├──┼──────────┼─────────────┼───────┼──────┤
│ 九 │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下│第一AC九九四九五二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一│
│ │午三時七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月 │




│ │辛亥路 │二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公示送達 │
│ │ │ │二二─一AC九│ │
│ │ │ │九四九五二號 │ │
├──┼──────────┼─────────────┼───────┼──────┤
│ 十 │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上│第一AC九九三一五○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一│
│ │午八時四十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月 │
│ │林森南路 │一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公示送達 │
│ │ │ │二二─一AC九│ │
│ │ │ │九三一五○號 │ │
├──┼──────────┼─────────────┼───────┼──────┤
│十一│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AC九六五○四七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
│ │上午十一時六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農安街 │十一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C九│ │
│ │ │ │六五○四七號 │ │
├──┼──────────┼─────────────┼───────┼──────┤
│十二│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下│第一AC九五一一六四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
│ │午一時三十九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八德路三段 │一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C九│ │
│ │ │ │五一一六四號 │ │
├──┼──────────┼─────────────┼───────┼──────┤
│十三│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下午│第一AC九四八○六二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
│ │六時二十二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廢鐵道 │十一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C九│ │
│ │ │ │四八○六二號 │ │
├──┼──────────┼─────────────┼───────┼──────┤
│十四│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下午│第一AC九四四七二六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
│ │三時四十九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寧波東街 │十八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C九│ │
│ │ │ │四四七二六號 │ │
├──┼──────────┼─────────────┼───────┼──────┤
│十五│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下午│第一AC九三九九二一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
│ │二時三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福州街 │十六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C九│ │
│ │ │ │三九九二一號 │ │
├──┼──────────┼─────────────┼───────┼──────┤




│十六│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下午│第一AC九三九九二二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
│ │二時二十八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寧波東街 │十六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C九│ │
│ │ │ │三九九二二號 │ │
├──┼──────────┼─────────────┼───────┼──────┤
│十七│九十六年八月二日上午│第一AC九三八三七五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
│ │九時四十七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興隆路一段 │十一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C九│ │
│ │ │ │三八三七五號 │ │
│ │ │ │ │ │
├──┼──────────┼─────────────┼───────┼──────┤
│十八│九十六年八月一日上午│第一AC九三六八一六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
│ │十一時二十一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廢鐵道 │十一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C九│ │
│ │ │ │三六八一六號 │ │
├──┼──────────┼─────────────┼───────┼──────┤
│十九│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AC九三五二○七號 │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九月│
│ │下午四時十四分許 │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公示送達 │
│ │金華街 │十日前 │北市裁催字第裁│ │
│ │ │ │二二─一AC九│ │
│ │ │ │三五二○七號 │ │
└──┴──────────┴─────────────┴───────┴──────┘

1/1頁


參考資料
百視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