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熾松被 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卯○○被 告 庚○○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被 告 丑○○被 告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被 告 己○○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被 告 子○○被 告 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華楓被 告 三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阿雪被 告 癸○○ 丁○○ 甲○○ 戊○○ 壬○○ 丙○○ 乙○○ 寅○○上列被告庚○○等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七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