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610號
TPDM,93,訴,610,200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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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晉權


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暨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19443 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廖晉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共拾顆、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共壹佰玖拾捌枚,均沒收。
事 實
一、廖晉權(原名廖進貴)係設於臺北縣○○市○○街0 段000 ○0 號4 樓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騰公司,登記負 責人為周尚龍)、設於同縣市○○街00○0 號5 樓仁斌環保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仁斌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楊得群)、設 於臺北縣○○市○○街00巷000 弄00○0 號2 樓之巨象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象公司)及設於臺北縣○○市○○街 00巷000 弄00○0 號2 樓之巨愛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巨愛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翁美智)之實際負責人;林文騰 則係設於臺北市○○路0 段000 ○0 號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麗正公司)以及中興航空公司之負責人,亦為 廖晉權之債權人,且為瑞騰公司之股東;林育謙係瑞騰公司 之會計。廖晉權林文騰林育謙均明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基礎工程隊(後已簡併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築及 基礎施工處,下稱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並未發包「亞 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 予瑞騰公司承攬,其等竟與不詳姓名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已改為松江 分行,設於臺北市○○路000 號)任職之某成年人,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 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廖晉權擬具「客戶授信 申請書」,由不知情之瑞騰公司名義負責人周尚龍(另由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7年11月10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儲蓄部,申請2 億元之短期融資貸款,並推由林育謙與該 銀行徵信人員呂明珠聯絡,由林育謙呂明珠佯稱瑞騰公司 已標得「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 )」之工程,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及不詳姓名在臺灣中



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復先後:
㈠於87年11月至88年1 月間以不詳方法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印 章,復以此等印章,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 隊87年12月7 日「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 挖運棄部分)議(比)價紀錄」、「比價須知」、「工程標 單文件明細表(及所列文件)」、87年12月24日00-000-000 0 號書函(即附表二編號1 至4) ,另由廖晉權指示不知情 之瑞騰公司會計黃欣怡書立承諾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 隊與瑞騰公司間「87年契約編號161-K045-C工程契約」的文 字部分,再推由不詳之人於其上蓋用偽造之「榮民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圖記」、「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 工程隊隊長」、「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校對騎縫之 章」印章,而偽造該承諾書、契約書(即附表二編號5 、6 ),並推由林育謙將上開偽造之文書提供予呂明珠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 張順忠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㈡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於87年12月31日以(87)儲蓄字 第04270 號函詢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亞太世 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開工 日期、工程總價款、工程計價款撥付情形及完工期限截止日 期等事項,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 人即將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以 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88年1 月8 日00-000-0000 號函(即附表二編號7) ,就上開事項佯以 回覆,並偽稱:「本隊同意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 項,撥存入瑞騰公司指定之備償專戶(帳號000-00-00000-0 )」等語,並由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 成年人配合收文,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行使之,足 生損害於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長張順忠、榮民 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㈢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承辦人員逐級層報總行,經總行 於88年1 月18日以審發二字第00088 號准予辦理貸款,並限 於「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 )周轉金之用」。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乃以不詳方法, 以附表一編號8 、9 、10之偽刻印章,偽造瑞騰交通公司與 信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逸公司)88年1 月5 日協議 書(其上記載瑞騰公司於立約時交付信逸公司1 億6,678 萬 8,600 元)及信逸公司88年1 月11日(88)信棄文字第006 號函(即附表二編號8 、9 所示),交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儲蓄部以行使之,並作為瑞騰公司需要周轉金之憑據,足生 損害於信逸公司負責人李志仁、信逸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其後,復由廖進貴擬具「授信動用申請書」,由不知情 之周尚龍簽名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撥款1 億6,678 萬8,600 元,再由廖晉權囑由不知情之周尚龍以瑞騰公司負 責人名義為借款人,另由周尚龍為連帶保證人,並推由林文 騰、林文騰不知情之妻弟范名俊為連帶保證人而簽立借據,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承辦人員乃陷於錯誤,於88年1 月19日撥 款1 億6,678 萬8,600 元至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儲蓄部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廖進貴復以瑞騰公司、仁斌公司名義,書立日期為88年1 月 16日之「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 )工程合約書」,其中記載瑞騰公司於簽約後支付預付款3 千萬元予仁斌公司。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又以不詳方法 ,將仁斌公司發票號碼:TK00000000號,品名「土方工程」 ,金額3 千萬元之統一發票,於「品名」項內,增加「亞太 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字句而加以變造,交予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儲蓄部以行使之,並作為瑞騰公司需要周轉金之憑 據,足生損害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由廖進貴擬具「授信 動用申請書」,由不知情之周尚龍簽名後,向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申請撥款3 千萬元,由廖晉權囑由不知情之周尚龍以瑞 騰公司負責人名義為借款人,另由周尚龍為連帶保證人,並 推由林文騰林文騰不知情之妻弟范名俊為連帶保證人而簽 立借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承辦人員乃陷於錯誤,於88年1 月21日撥款3 千萬元至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 部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㈤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撥貸後,因均未有工程款匯入上揭備償 專戶,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即於88年10月14日以88儲蓄字 第03035 號函詢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前揭工程之開、完 工日期及工程進度等事項,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 部任職之某成年人又將此一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 88年10月25日88-1+1-0102 號函(即附表二編號10),佯稱 :「本工程因設計單位變更設計暫告停工,開工時將另發函 通知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目前尚未撥付計價款」 等語,並推由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 年人配合收文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 隊隊長張順忠、榮民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㈥嗣後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又於89年11月18日以儲蓄字第 03397 號函詢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前揭工程之進度、完



工日期及工程計價款撥付等事項,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 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又將此一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 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 工程隊89年11月18日89-1+1-0103 號函(即附表二編號11) ,佯稱:「本工程目前尚未開工,尚未撥付計價款」等語, 再推由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配 合收文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 張順忠、榮民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二、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88年1 月19日 、同年月21日,先後撥款1 億6,678 萬8,600 元及3 千萬元 ,共計1 億9,678 萬8,600 元予瑞騰公司。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及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 人連續詐得前開款項後,旋即全數自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 帳號匯出,再流入陳姿妙王禮揚林文騰范名俊另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 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豐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帳戶,部分 則由嚴培中等人以現金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嗣於90年7 月31日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復以90儲蓄字第02136 號函詢 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前揭工程之進度、完工日期等事項 ,該函文經確實發文後,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即 於90年8 月7 日以(90)建基工字第02641 號函覆稱:「… …經查該工程本處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 等語,並經該處於90年12月19日以建基工字第04191 號函重 申與瑞騰公司無「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 運棄部分)」之任何合約,並就前揭偽造之00-000-0000 號 、88-1+1-0102 號、89-1+1-0103 號函指出諸多疑點,始查 知上情。
三、案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告訴,經發交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 查站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廖晉權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被告 均不否認係出於任意性,且就證據能力不爭執,得為證據。 ㈡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 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 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 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 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 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又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 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 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為無證 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 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 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35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林育謙王禮揚楊得群、黃欣怡、林文騰楊鏗盟郭泰宏、呂 明珠、陳美惠、許文智陳姿妙趙新春於本院審理時均已 經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實施交互詰問 ,以踐行保障被告對於證人之正當詰問權,故上開證人於偵 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均得為證據,且應認 為已經合法調查。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證人呂明珠、顏碧 瑤、鄭宗勝、陳美惠、孫昭仁張順忠溫鏡明顏寬恆鍾碧惠鍾碧華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證人林朝鑫於檢察 官訊問時具結後之證述,吳枝萬黃淑斐黃鴻毅柯明漢 於檢察官訊問具結後之證述、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固為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被告 、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其 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並明白表示對於 證據能力無意見,而同意作為證據,故此等證言均有證據能 力。
㈣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定有明文。而同 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仍應依法具結 ,始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4056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證人周尚龍於偵查中向檢察官為證述時,未 依法具結(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㈠第73頁),依上開規定 ,自不得作為證據。
㈤本院所引用其他認定事實之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迄至本院審判期日,對本院 提示之此等文書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僅表示對證據 證明力有意見,又此等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其他引用之證據,均有證 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偽造、變造私文書、詐欺之犯行,辯稱: 伊係巨象公司、巨愛公司、仁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廢 棄物及資源回收工作,但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林文騰, 伊僅係工地之負責人;本件詐貸案係林育謙與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接洽,而林育謙乃是麗正公司之會計,為林文騰之員工 ;被告無權、亦無必要以瑞騰公司名義借調工程周轉金,所 有瑞騰公司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之每一筆借貸,全部都由 負責人周尚龍林文騰林文騰之妻弟范名俊擔任連帶保證 人,與被告完全無關,自無被告介入之餘地;而且本件貸款 所得之款項,並無任何1 筆進入被告之荷包,或是由被告所 花用,全數都在林文騰掌控之中云云。
三、經查:
㈠本件用以取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係遭偽 造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㈨第151 頁),另有 下列證據可佐,而可認定:
1.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93年8 月12日以建基工字 第0930002403號函檢送上開契約編號真實函文影本,均在 卷可佐(函文見本院卷㈠第80頁,檢送之上開契約編號真 實函文影本則外放於證物袋),其中:⑴榮民工程公司基 礎工程隊00-000-0000 號函實係於87年12月2 日發函,內 容則為「檢發本隊87年10月份隊務會議紀錄」;⑵契約編 號161- K045-C 工程契約實係榮民工程公司與仁斌公司所 簽立「臺南科技工業區第三期整地工程土石料採運及整平 滾壓工作預壓層填方(一般料)」工程之契約書;⑶榮民 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00-000-0000 號函則實係88年1 月12 日所發,內容則為轉發政風通報。
2.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於90年8 月7 日以(90) 建基工字第02641 號函稱:「……經查該工程(即亞太世 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本處與瑞 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等語(見91年度偵字 第18013 號卷第25頁)。另經該處於90年12月19日以建基 工字第04191 號函重申與瑞騰公司無「亞太世貿十期停車 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任何合約,並就前 揭偽造00-000-0000 號、88-1+1-0102 號、89-1+1-0103



號函指出諸多疑點,如基礎工程隊單位代號為「161 」而 非「1+1 」,隊長戳記與原始戳記對照應為膺品,基礎工 程隊簡併時間為89年8 月8 日,故89年11月發函時斷無可 能仍使用基礎工程隊隊長戳記,而且該處(含簡併前身基 礎工程隊)均無該3 函及各該函文相關行文之收發記錄等 情(見91年度偵字第18013 號卷第23頁),另有榮民工程 公司提出之「隊長張順忠」印模1 張可資對照(見扣案證 物編號10)。
3.證人即原任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於調查局 詢問時亦證稱榮民工程公司並無發包「亞太世貿第十期停 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份)」之工程,而且其從 未收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87年12月31日(87)儲蓄 字第04270 號函,又「榮民公司基礎工程隊88年1 月8 日 00-000-0000 號函」、「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 (土岩開挖運棄部分)議(比)價紀錄」應係偽造,因為 榮民工程公司之比價紀錄騎縫章都會蓋上榮民工程公司之 公司章,而該比價紀錄卻蓋上瑞騰公司之大小章,完全不 符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㈠第53-54 頁)。 4.證人即信逸公司之負責人李志仁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其未 沒有聽過瑞騰公司,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協議書,其上「 901,560 」立方米的數量應該是用蓋用公司印鑑章,又這 麼大的數量其應該會知道,另外依照該協議書所載之付款 金額計算,該協議書是虛偽的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69 頁 )。
㈡另仁斌公司發票號碼:TK00000000號,品名原為「土方工程 」,金額3 千萬元之統一發票,於「品名」項內,經增加「 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字句而加以變造之事實,亦 為被告所坦認,並有該發票經變造前後之影本在卷可稽(分 見本院卷㈧第75頁、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㈡第14頁),故 該發票係遭變造,亦可認定。公訴意旨認此發票係加以偽造 ,則容有誤會,在此敘明。
㈢瑞騰公司名義負責人周尚龍於87年11月10日向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儲蓄部,申請2 億元之短期融資貸款,嗣後如附表二所 示之偽造文書以及上開經變造之發票,則經用以行使取信於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之承辦人員等情,有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松江分行91年11月7 日以91松江字第02787 號函檢送之 該分行辦理瑞騰公司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 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工程貸款案件相關卷宗影本可稽(見 91 年 度偵字第18013 號卷第143-230 頁),另有證人即原 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徵信襄理之陳美惠於偵查中提出



之貸款資料可佐(附於卷外)。而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承 辦人員因上開偽造、變造之文書而陷於錯誤,於88年1 月19 日、同年月21日,先後撥款1 億6,678 萬8,600 元及3 千萬 元,共計1 億9,678 萬8,600 元予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 帳號帳戶,此等款項旋即全數 自該帳戶內匯出,再流入陳姿妙王禮揚林文騰范名俊另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豐 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帳戶,部分則由嚴培中等人以現金提 領,而詳如附表三所示,則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㈨第 152 頁),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交易明細、放款轉帳支出傳 票、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匯款單、支票等分別在卷可佐, 亦可認定。
㈣就本件貸款之申請經過,業據證人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 部辦事員呂明珠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其證稱:「(問:瑞騰公司宣稱在87年12月7 日標得『亞 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份》』,合約 金額為8 億7 百33萬3332元整,你有無承辦瑞騰公司以該筆 合約向臺企儲蓄部申請借款2 億元之案件?)我是這件貸款 案的徵信人員,瑞騰公司的這筆借款案,是襄理陳美惠派給 我處理的件,我在接手後,因為瑞騰公司已經與本行往來很 頻繁,所以我處理這筆借貸工程周轉金的案件時,瑞騰公司 會先把得標單送過來,說把成本分析資料及工程進度表等資 料送來,我就可以依據這些資料去計算瑞騰公司所提的借款 申請金額是否合理,並計算出可借貸的金額(一般是抓佔合 約金額及成本價的一個成數),然後再按工程的進度去計算 何時收回該筆借款(也就是要求客戶所收到的工程款,應轉 入本行指定的備償專戶撥入備償專戶的錢,一部分用來還貸 款,一部分則供客戶去周轉,通常本行的做法是在工程進行 到一半時,就應將貸款全數收回),然後會把工程合約正本 送過來,我看到工程合約正本後,就會影印留底,把正本還 給瑞騰公司,之後按照我前述徵信的作業,也曾經要去工地 現場看一看,但當時因為瑞騰公司指出,該筆工程尚未動工 ,所以還看不到東西,但我還是有在襄理陳美惠的帶領下, 藉著要去鄰近位址洽公的機會,順道要去工程現場看,但因 為找不到地址而作罷,大約在同時間,我也有發公文向發標 工程的業主查詢該工程合約的真偽,這筆工程的發標業主是 榮工處基礎工程隊,必須等我收到榮工處基礎工程隊的回函 後,才能撥款,才又交給方珠明去依照授信的程序處理並送 交總行簽核,最後由我完成對保(有時對保是負責人周尚龍 過來銀行辦,有時是我過去他們公司找周尚龍辦對保,這筆



借款印象中是周尚龍來銀行辦對保)後,才交給放款帳戶去 撥款」(見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㈠第106-107 頁)。另又 證稱:「(問:你認識周尚龍的情形為何?)我與周尚龍只 有在辦對保的時候會碰面,對保的地點有在當時的儲蓄部, 也有在麗正集團大樓的2 樓……」;「(問:你前稱麗正大 樓的2 樓是否係瑞騰公司營業處所?)該處我是在臺北市○ ○路0 段000 ○0 號的2 樓,面積可能有170 坪,也有臺灣 增澤公司及麗正公司的辦公場地,屬於瑞騰公司的部分就只 是一間不到10坪的辦公室,辦公室只有秘書林育謙及1 、2 位小姐而已」;「(問:那麼周尚龍在做什麼?)都是林育 謙和我談好後,周尚龍只是坐在一邊,林育謙叫他簽名,他 就簽名,周尚龍的印鑑章都由林育謙蓋」;「(問:妳有無 跟周尚龍談過貸款事宜?)從來沒有,以瑞騰公司在本行的 貸款案件來說,我擔任授信或徵信承辦人,都只曾和林育謙 談貸款相關事宜,比如打電話向林育謙要貸款資料,林育謙 會請人送來給我」;「(問:妳如何確知林育謙是瑞騰公司 的人員?)因為林育謙一開始向我表示,她是瑞騰公司的秘 書,他辦公室其他那1 、2 位小姐也都叫他林秘書,所以我 以為她是瑞騰公司的秘書。至於是否真的是瑞騰公司的秘書 ,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向林育謙要貸款的資料,她都可以提 供,而且我要周尚龍對保,她就有辦法安排,所以我不懷疑 她是瑞騰公司秘書」;「(問:從頭到尾,妳辦理瑞騰公司 貸款案有幾件?)大概有6 、7 件,都是短期工程周轉金案 件,其中約有4 、5 件是臺北縣政府腐植土清運工程的工程 周轉金」;「(問:妳前稱這些案件有何有問題?)臺北縣 政府腐植土清運工程的4 、5 件工程周轉金都沒有問題,只 有亞太這件出問題……」;「(問:世貿案有無如臺北縣政 府環保局工程作現場勘查、跟車等查證行為?)簽辦初期我 有與陳美惠襄理去現場,但找不到工地,之後也曾與林育謙 聯絡,請瑞騰公司派人帶我們去看,但林育謙都說工地還沒 開工,所以去也看不到東西,等開工會帶我們去看」;「( 問:在無法卻之事否有工程個案情形下,同意辦理並撥款, 此豈非不符授信常理?)林育謙對我表示,瑞騰公司要取得 棄土證明後才能往上申報開工,後來林育謙派人送來棄土證 明,我就憑棄土證明撥貸」;(問:撥貸後為何還是沒有去 工地看?)撥貸後與林育謙聯絡,林育謙表示陳報上去縣府 單位還沒核下來」;「(問:為何最後還沒有做現場勘查? )林育謙又對我表示,榮工處申請該工程變更設計,至今未 開工,我在88年10月辦文函詢榮工處工程進度情形,該處覆 文確實就是變更設計中」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 號卷



㈠第101-105 頁)。證人呂明珠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問:87年瑞騰公司以亞太世貿十期工程辦理貸款是否你經辦 ?)是」;「(問:當時是瑞騰公司何人和你接洽?)我是 找林育謙拿資料,包括報表、稅單等」;「(問:林育謙和 瑞騰公司何關係?)她是瑞騰公司的秘書」(參見92偵字第 00000 卷㈡第11頁)等語;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在88年1 月19日撥款之後為何一直沒有去工地看?)當時我 們有去看,林育謙告訴我們還沒有開工,所以看不到東西, 那我跟我們襄理有自己開車去深坑那邊,因為我們不知道地 點,所以就繞回來」等語(見本院卷㈥第45頁)。依此等證 言,足認本件貸款皆為林育謙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承辦人 員呂明珠接洽,並提供相關文件,復安排周尚龍辦理對保事 宜,並於本件撥貸之後,仍對呂明珠稱係因為榮民工程公司 申請變更登記,致使該工程尚未開工等語。至於證人林育謙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於87、88年間在臺北市○○路0 段000 號工作,該處係顏清標立法委員的服務處,其並未在瑞騰公 司任職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65 、171 、172 頁),但是證 人郭惠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民國88年在何處任職 ?)瑞騰交通公司,我上班的地方在承德路,……」;「( 問:在瑞騰交通公司做幾年?)2 年多快3 年」;「(問: 你上面的主管有誰?)是林育謙,我很多文件都是透過她… …,很多資料都是透過她」;「(問:那是什麼東西要透過 林育謙林育謙直接管到妳?)關於會計方面是我做,我負 責帳務的事情。林育謙負責很多,例如工程案」;「(問: 你任職期間有無看過林育謙在做立法委員選民服務工作?) 我沒有看過」等語(見本院卷㈤第3-4 頁)。是故林育謙此 部分之證述顯不足採。
㈤本件被告雖否認上開行使偽造、變造文書而詐欺之犯行,並 辯稱伊並非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伊僅為工地負責人,又 林育謙乃是麗正公司之會計,為林文騰之員工云云,惟查: 1.被告於92年4 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即已供承:「(問:是 瑞騰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問:周尚龍是你員工 ?)是」(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㈡第6 頁);復於同日 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問:你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係何關係?)這公司是我的」;「(問:你是瑞騰公司的 實際負責人嗎?)嗯」;「(問:周尚龍你認識否?與你 係何關係?)周尚龍你係我雇用的私人司機,平常都幫我 開車……」等語(92年度偵字第23287 號卷㈠第13-14 頁 )。
2.證人周尚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從82年迄今是瑞騰公司



登記負責人,因為其是被告的司機,被告叫其擔任瑞騰公 司登記負責人,有一陣子登記負責人的名字是被告;其有 去銀行,是被告讓其去銀行的,通常就是簽名,所以不知 道要幹什麼;其不知道自己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上海銀 行有開兩個帳戶,是被告讓其去開的;開完戶後存摺、印 章都交回去公司給老闆,也就是被告;於本件借據及授信 動用申請書是其所簽名,被告有時候會拿印章給其蓋;瑞 騰公司及周尚龍的私章是公司,應該就是被告保管的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123-126 頁);另證稱:「(問:有沒有 一些上海銀行或中小企銀帳戶都是你自己親自去開戶的? 帳戶是誰使用?)都是廖進貴自己使用」;「(問:存摺 及印章都是誰保管?)都交給廖進貴」等語(見本院卷㈦ 第19頁)。
3.證人黃欣怡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問:巨象及瑞騰公 司實際負責人?)是廖進貴」;「(《提示榮民公司與瑞 騰公司契約書》問:這份契約書上面的字是何人寫的?) 是我寫的字,是廖進貴叫我寫的」;「(問:瑞騰公司是 否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 》?)沒有」;「(問:既然沒有,為何會寫這份契約書 ?)老板廖進貴指示我寫的,內容是他提供給我的」;「 (問:這份契約書後面榮民公司基礎工程隊的官防印章是 誰蓋上去的?)我不知道。當初契約書我寫好後就交給廖 進貴。而且契約書當初走一張一張的不是一整份」;「( 《提示87年12月7 日瑞騰公司承諾書,按即附表二編號5 之文件》問:這份承諾書是否你寫的?)是我寫的,不過 日期及投標廠商、負責人姓名等不是我蓋上去的」等語( 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 號卷㈠第140 、149 、150 頁)。 4.證人林育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為何呂明珠說是 向你拿資料?)呂明珠打電話要資料,我轉告廖進貴,他 會準備交給別的小姐,由那那個小姐轉交給銀行」等語( 見92偵字第23287 卷㈡第11頁);另就附卷88年1 月20日 金額86,800元之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款憑條(即附表四 編號21,見本院卷㈡第15、17頁)等文書證據,證人林育 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確為其為書寫,並證稱:「(問: 你為何會寫?)應該是廖董(按即被告)司機或廖董來的 時候拜託我幫他寫的」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8頁)。證人 林育謙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呂明珠說瑞騰交通 公司約20幾筆貸款都是跟你聯繫,有何意見?)我有聯絡 」;「(問:廖進貴有無投資瑞騰公司?)廖進貴就是瑞 騰公司的老闆,現在出事他們都推給我。而且現在我什麼



資料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㈥第52-54 頁)。 5.被告雖辯稱其僅為瑞騰公司的工地負責人,然綜核上開被 告之供述以及證人之證言,足認被告確為瑞騰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且林育謙係依被告之指示而為本件貸款之相關聯 繫,黃欣怡亦係依被告之指示才書寫如附表二編號5 、6 所示之承諾書、契約書等相關內容,被告空言辯稱林育謙 係依林文騰指示之人,即不足採。
㈥證人周尚龍於本院審理時,就其駕駛被告車輛之車號、上班 之路名以及被告之住處固不能指出(見本院卷㈡第128-134 頁),被告辯護人並依此辯稱證人周尚龍顯非被告之司機云 云,然而證人周尚龍於本院審理時亦已經證稱:「(問:被 告家住哪裡?)我不知道,他自己會來。我只負責工地那邊 的,私底下我就沒有管」;「(問:你每天上班做些什麼? )沒有做什麼。有時候幫他開車或跑跑腿,買東西、跑銀行 ,我不用接送老闆上下班,他自己會開車」(見本院卷㈡第 134-136 頁)。證人周尚龍復證稱其實係在為被告做圍事, 並稱:「(問:所以你是廖進貴的司機還是在那邊作圍事? )這要怎麼說,都可以」;「(問:你是專職作廖進貴的司 機還是兼職?)都有作」等語(見本院卷㈦第20-21 頁)。 另與證人王禮揚嚴培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周尚龍與其等都 是為被告圍事之證述相符(分見本院卷㈤第120 頁、本院卷 ㈦第22頁),是故證人周尚龍所述其擔任被告「司機」工作 ,實則係替被告圍事,當不能以證人周尚龍不能指出其替被 告駕駛車輛之車號等節,即認為其證述不可採。 ㈦被告雖辯稱本件貸款所得之款項,並無任何1 筆進入被告之 荷包,或是由被告所花用,該等款項全數都在林文騰掌控之 中云云。然查:
1.如附表三、壹、、㈠及附表四4 所示,於88年1 月19日 由周尚龍帳戶匯款7 千萬元至顏清金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分9 筆匯出。而證人顏清金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有個帳號 000000000000的帳戶,是你本人使用?)沒有」;「(問 :是你本人開戶?)開戶是我自己去開的,『陳董』及被 告廖跟我借去開戶的,我不知道他們要做什麼」;「(問 :……你說是被告廖和陳董帶你去銀行開戶,開戶時他們 都在場,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12 、 116、117 頁)。
2.如附表三、壹、、㈠、⒈及附表四5 所示,顏清金於88 年1 月19日匯款400,000 元至環華投資公司設於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之帳戶。而證人即環華投資公司名義負責人楊鏗



盟於偵查中證稱:「(問:是否認識廖進貴?)見過一次 面。是陳清智他帶廖進貴到臺中找我,說要一起去吃飯, 說廖進貴要開一家公司,而陳清智之前我見過他二次面, 我認為他是一個成功正當的生意人,因為我原先在臺灣增 澤公司有持有少許股份,陳清智有跟我買了一半的股份, 我因此而認識他。而那一次和廖進貴他們吃飯,除了我、 陳清智廖進貴顏清金共4 人。在吃飯當場,廖進貴說 要借我的人頭去開公司,因為我相信陳清智,所以也間接 相信他介紹的人。廖進貴並沒有說要開什麼公司。廖進貴 拿我的身分證原本,不過沒有幾天就寄還給我了……」( 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 號卷㈡第54頁)。 3.如附表三、壹、、及附表四42、65所示於88年1 月25 日由周尚龍帳戶匯款2 百萬元至王禮揚設於上海銀行東臺 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匯至簡碧雲富邦 銀行天母分行帳戶。證人王禮揚於偵查中即證稱:「(問 :你曾在瑞騰公司、巨象公司上上過班?)是,任司機」 ;「(問:你是否在上海商銀東臺北分行開立0000000000 0000號帳戶?)我不知道,但之前廖進貴有帶我到臺北好 多家銀行開戶,我不記得是哪些銀行」;「(問:提示上 海商銀存款對帳單、支票存款單支票影本,依前開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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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另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