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552號
TCDV,97,重訴,552,200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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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新全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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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新全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