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二九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高麗英
法定代理人 簡松祺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
新臺幣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