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07號
原 告 協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豐溢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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