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2709號
KSDV,91,補,2709,200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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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邱勇光
  複 代理人  陳月英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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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