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八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折合銀元貳佰捌
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伍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
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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