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727號
TCDV,97,補,1727,200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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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萬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NGUYEN VAN VINH(中文名阮文榮)、乙○○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本件合計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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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