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廣承園邸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生產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5,1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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