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690號
TCDV,97,補,1690,2008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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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廣承園邸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生產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5,1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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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產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