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70號
TYDV,106,家訴,70,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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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0號
原   告 呂啟源
被   告 呂盛進
      曾呂春
      呂慶隆
      呂美鳳
      呂月嬌
      呂淑敏
      呂素蘭
      呂素慧
      呂素貞
      呂陳清香
      王呂玉葉
      呂武峰
      呂窈如
      周義恭
      周和男
      周春成
      周春金
      彭六少
      呂福田
      彭麗珠
      彭麗米
      彭麗瑛
      彭秋芬
      彭雪芬
      彭憶君
      黃呂美蘭
      周春發
      周靜瑜
      周炘賢
      周淑美
      呂雨農
      呂瑞琳
      呂婉如
      彭孟昱
      黃盛
      李德新
      李金昌
      李淑敏
      李麗娟
      李鈁筠
      辛佩羿(呂芳杰遺產管理人)
原告與上列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如不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狀,提出該分割方案違法或不當之處,並另行提出分割方案,如主張原物分割者,應就不動產部分提出分割方案圖,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 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 ,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 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 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 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 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 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 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 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 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兩造前經調解不 成立,本院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限被告等人如不 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者,應按主文所示依限提出答辯書 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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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