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876號
TCDV,97,聲,2876,200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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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張世宗
相 對 人 金永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熒倫
代 理 人 林伸全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 4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 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 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民國96年9月13日聲請狀)略以:聲請人經本院 於96年2月26日以96年度聲字第257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金永 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業已就相對人85年至95年間 股東往來資料檢查完成,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 同)77萬元等語,並提出檢查報告書1份為證。三、相對人具狀陳報稱:相對人業已於96年10月1日召開董監事 會議,以聲請人檢查項目尚非複雜,決議給付聲請人7萬元 作為檢查報酬,另相對人自85年起僅91年有少許利潤,其他 年度均屬虧損,財務困窘,聲請人聲請報酬顯然過高,非相 對人所能負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96年董監事會議事錄1份 為證。
四、經查,聲請人於96年2月26日經本院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 查人後,即於96年5月15日發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台中分 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國際處、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中文心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 託財產專戶,調取相對人全部相關存款及放款資料,並於96 年7月10日前往相對人營業處執行第一次檢查事務,聲請人 已於96年9月11日完成檢查,而提出檢查報告書1份附卷可佐 ,核其檢查範圍為依據各銀行檢送相對人於85年至95年間在 各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並與相對人會計人員所提供85年至 95年度,有關相對人申報國稅局之財務報表及總分類帳文字 與數字記載內容,採交互勾稽比對方法,執行檢查相對人各



關係人(各股東)間資金往來有無重大不實之表達,其內容 包含:㈠對各年度股東往來帳戶金額進行查核、㈡對相對人 各年度實際銀行存款金額與申報國稅局資產負債表之「銀行 存款」金額比較之說明、㈢結論等項目。嗣經本院將聲請人 提出檢查報告書轉知相對人,相對人已對檢查報告書提出意 見在卷,聲請人並於96年11月21日、22日分別提出更正狀附 卷足稽。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 力、時間及檢查之結果,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5萬元 為適當。
五、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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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永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