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840號
TCDV,97,聲,2840,20081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40號
聲 請 人 謝娜莉(波特凱鉑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黃瑞明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波特凱鉑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 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 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波特凱鉑有限公司清算人,茲因清算事 務仍在處理中,及波特凱鉑有限公司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尚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審理中,而無法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96年度司字第378號呈報清算人、97年度聲字第 272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展期至98年6月2日止完結清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謝娜莉(波特凱鉑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波特凱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